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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连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连福,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诚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连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赵连福驾驶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丘市彭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彭花路10KV临西线26号线杆处时,与骑电动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连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亲属王某3、王某2、王某4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鲁078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判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车损等共计113153.5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车损、评估费等共计167493.7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另行给付被害人亲属额外经济补偿款40000元,已交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连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给予被害人亲属额外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连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书涛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