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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正高与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高,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罗正高,男,1966年生,汉族,河北省人。被执行人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大淜村委会*组。法定代表人杨家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正高与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杨家才名下的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扣除折抵刘志选案债权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执行款640266元。因该案属我院受理执行的15件系列案之一,且属普通债权案件,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法定条件,应该按比例参与剩余执行款640266元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8300元,按比例可分到执行款274454元,剩余执行标的1243846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祥云县祥兴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名下的车辆和其他房产可供执行。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丛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