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冀文兵与何相垣、乔贵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文兵,何相垣,乔贵有,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329号申请人冀文兵,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何相垣,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乔贵有,男,55岁,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文华街西。法定代表人:梁慧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冀文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相垣、乔贵有、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张燕以其名下位于榆次区锦纶南路潇河湾小区南商16号商铺(房权证号:00××95)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相垣、乔贵有、山西聚莘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张燕名下位于榆次区锦纶南路潇河湾小区南商16号商铺(房权证号:00××95)。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