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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林明与彭红、赵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明,彭红,赵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黄林明,男,200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彭红,男,1994你那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主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社区。被执行人赵庆明,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黄林明与被执行人彭红、赵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