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林明与彭红、赵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明,彭红,赵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黄林明,男,200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彭红,男,1994你那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主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社区。被执行人赵庆明,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黄林明与被执行人彭红、赵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