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董庆林、温彩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董庆林,温彩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1840号原告: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南兴四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46541-4。法定代表人:谭剑锋,该公司项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虹,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林,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温彩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庆林、温彩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元,由肇庆市瑞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焕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