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培坤、黄火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803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刑初字第023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培坤缴纳罚金10000元,黄火水缴纳罚金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培坤、黄火水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判处黄培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黄火水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培坤、黄火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黄培坤、黄火水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237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