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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小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勃,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住陇县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负责人:金党云,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将执行标的248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小勃。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宏杰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