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初17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龙,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7230号原告:张成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香榭里街区1号楼2单元1605。法定代表人:刘存肖。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原告张成龙与被告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成龙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龙撤诉。诉讼费用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张成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