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7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龙,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7230号原告:张成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香榭里街区1号楼2单元1605。法定代表人:刘存肖。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原告张成龙与被告陕西锦久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成龙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龙撤诉。诉讼费用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张成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