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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印与刘抗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印,刘抗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687号原告:王海印,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加加,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原告侄子)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抗丰,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双连,女,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委托代理人李俊福,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海印诉被告刘抗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彬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印于2017年10月20日因工程款计算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抗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印撤回对被告刘抗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