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委赔监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录、张耀匀申请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委赔监47号张录、张耀匀:你们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黑04委赔1号决定书,以请求撤销(2017)黑04委赔1号决定书,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工农区法院)赔偿因违法执行给你们造成的经济损失402465.80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工农区法院(2007)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8)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两起案件的原告王盛林、王亚林提出执行申请,工农区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该两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尚未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你们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而本案涉及的工农区法院(2008)年度工法执字第37号和(2009)年度工法执字第63号执行案件至今尚未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委赔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