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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艳与张清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张清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538号原告:王艳,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阳谷县。被告:张清水,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光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