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艳与张清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张清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538号原告:王艳,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阳谷县。被告:张清水,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光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