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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平、向仍群等与张洁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平,向仍群,杨秀英,代杨洋,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代平,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向仍群,女,1969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申请执行人代杨洋,女,2013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住龙山县。被执行人张洁,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苗族,住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平、向仍群、杨秀英、代杨洋与被执行人张洁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洁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良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