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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江湖与重庆中境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湖,重庆中境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11781号原告:龙江湖,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中境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9号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2343217K。法定代表人:赵芷苡,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江湖与被告重庆中境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境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江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江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境达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工资22019元(15000元/月×2个月+15000元/月÷21.75天/月×1天-2017年3月2日支付的4077.15元-2017年3月20日支付的3963.43元-2017年5月15日支付的629.89元);2.判令中境达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同的赔偿金15000元(15000元/月×0.5个月×2)。事实和理由:我和中境达公司的劳动争议经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区仲裁委)仲裁,我认为仲裁裁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我并非是主动辞职,而是中境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中境达公司辩称,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龙江湖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工资,且龙江湖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辞职,龙江湖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8日,中境达公司(甲方)与龙江湖(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1.合同期限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2.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为5000元/月,具体按甲方内部薪酬制度执行;3.甲方每月20日前向乙方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017年2月19日,龙江湖通过电子邮箱向中境达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何玉玲及总经理荣家和提出辞职申请。2017年3月2日,龙江湖与中境达公司完善辞职交接手续。2017年3月6日,龙江湖就本案向江北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17年5月15日,江北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12月21日中境达公司分别向龙江湖支付了3489.07元、4561.29元;2017年1月20日、3月2日、3月20日、5月20日中境达公司分别向龙江湖支付了12666.63元、4077.15元、3963.43元、629.89元,对于上述费用,双方均认可是支付的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的,以5000元/月为标准,扣除了社会保险、个税及请假后的实发工资,且龙江湖认可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已经支付完毕。其中,2016年12月21日支付工资12666.63元是因为包含了年终奖金。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7年3月1日,中境达公司没有内部薪酬制度。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辞职信、仲裁裁决书、工作交接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明细、工资表、电子回单、打卡考勤记录、龙江湖个人所得税的报告表、社保缴费情况明细表等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庭审中,龙江湖陈述其工资标准是15000元/月,其工资除了银行打卡发放之外还有现金发放的形式,并举示了技术人员花名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彭莉娟的书面证言、QQ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证照片和人事任命照片拟证明其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龙江湖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中境达公司是否存在欠付龙江湖工资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中境达公司是否应按照龙江湖的���张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龙江湖的工资标准和中境达公司是否欠付其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中境达公司通过举证证明了龙江湖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月,龙江湖亦认可中境达公司已经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完了在职期间的工资。龙江湖主张其工资标准是15000元/月,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示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该项主张,理由如下:第一,技术人员花名册系打印件,上面也没有中境达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系复印件,龙江湖陈述是存入的现金工资,该证据只能证明龙江湖存款的行为,不能证明其所存入的款项就是其从中境达公司领取的现金工资,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三,证人彭莉娟的书面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询问、质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第���,QQ聊天记录截图,龙江湖陈述是其和中境达公司技术部经理王鸣谈工资待遇的聊天截图,该截图系打印件,龙江湖未举证证明聊天记录截图上面的王鸣就是中境达公司的员工,亦未能举证证明聊天记录截图上面的王鸣是否有权代表中境达公司决定其工资待遇,且协商内容只是一种意向,与双方最终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故本院不予采纳;第五,汇博人才网的网页截图,该证据系打印件,上面的内容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第六,工作证照片和人事任命照片,均系复印件且只能证明其和中境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证明其工资标准,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龙江湖请求中境达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境达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在龙江湖向通过电子邮箱向中境达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何玉玲及总经理荣家和提出的辞职申请书上明确载明:“说到最后由于我个人做事方法上有欠考虑,影响到了公司的团队和发展。经过慎重考虑特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望批准”,可见属于龙江湖主动离职的情形,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情形,而龙江湖主张���境达公司已明确拒绝其此次辞职,但未举证予以证明,中境达公司也不予认可,对龙江湖该部分陈述,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龙江湖请求中境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江湖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江湖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江湖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