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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明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明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明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龙。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关于江门市明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