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0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成忠、赵吉兰、杨喜霞、杨喜军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忠,赵吉兰,杨喜霞,杨喜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忠,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申请执行人赵吉兰,男,1942年7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申请执行人杨喜霞,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申请执行人杨喜军,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关于杨成忠、赵吉兰、杨喜霞、杨喜军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刑初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杨成忠、赵吉兰、杨喜霞、杨喜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将执行款110000元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将执行款33511.4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共计143511.4元已由申请人杨成忠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刑初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施雄伟审判员  钱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