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5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曾令国、史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国,史西朝,刘二玲,史天记,史玉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971号之一申请人:曾令国,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请人:史西朝,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被申请人:刘二玲,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史天记,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被申请人:史玉丛,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国与史西朝、刘二玲、史天记、史玉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史西朝、刘二玲、史天记、史玉丛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卧龙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6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曾令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西朝、刘二玲、史天记、史玉丛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仵嫄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