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6771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王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771号原告: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同盛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楠,执行董事。被告:王二英,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邳州福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