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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徐艳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玉,徐艳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玉,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徐艳威,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海玉与被执行人徐艳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23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债权文书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23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