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茂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茂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茂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孙喜耀,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宏,执行董事。上诉人江阴市华茂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浩艺软件有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8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阴市华茂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将所有股东列为被告,第一被告宋普庆只占公司3.13%的股份,此举显然是为了将管辖权确定在第一被告住所地法院;上诉人股份占51%,以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宋普庆系系争公司股东,原审原告将宋普庆列为共同被告并无明显规避管辖情形,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在原审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