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奉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奉迪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胡小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奉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齐路XXX号XXX层B41-F04-1-002。法定代表人:王奕麟。原审被告:上海奉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齐路XXX号B41-F04-1-00-2-A(003、004)。法定代表人:王奕麟。原审被告: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何小金。上诉人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上海奉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迪娱乐公司)、上海奉迪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迪餐饮公司)、上海良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迪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23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好乐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3634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上海市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音集协、原审被告奉迪娱乐公司、奉迪餐饮公司、良迪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相关规定,奉贤区、闵行区辖区内的一审著作权纠纷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奉迪娱乐公司、奉迪餐饮公司等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播放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而奉迪娱乐公司、奉迪餐饮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商建刚审判员 陆凤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