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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林立群、西安利群不锈钢有限公司、陈伟、黄浩、陈克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林立群,西安利群不锈钢有限公司,陈伟,黄浩,陈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负责人:薛文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伟,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立群,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安利群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4号。法定代表人:林立群。被执行人:陈伟,男,198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黄浩,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陈克祥,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林立群、西安利群不锈钢有限公司、陈伟、黄浩、陈克祥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立群、西安利群不锈钢有限公司、陈伟、黄浩、陈克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045296.68元、2017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违约金81429元,承担执行费2366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系统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克祥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屋一套,该房屋设有抵押权并已被有关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立群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目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立群、西安利群不锈钢有限公司、陈伟、黄浩、陈克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2126725.68元,未受偿金额为2126725.68元。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申 洁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