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与曾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曾应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191号原告: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地址:栖霞市亭口镇占疃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961606669。法定代表人:马玉新,系该厂厂长。被告:曾应德,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与被告曾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马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