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与曾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曾应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191号原告: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地址:栖霞市亭口镇占疃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961606669。法定代表人:马玉新,系该厂厂长。被告:曾应德,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与被告曾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栖霞市复兴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马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