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国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辉,王志强,张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辉,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细华,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辉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张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