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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都中矿同发莹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宁都中矿同发莹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民初790号 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湘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朝、刘时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都中矿同发莹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保,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佛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都中矿同发莹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都中矿同发莹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市凯信化工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王志打印责任人:贺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