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应建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应建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809号原告: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21039-9。法定代表人:徐德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良,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建宇,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宇之妻):李霞,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辛街1号楼4单元4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建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淄博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应建宇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