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洪与文强、赵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文强,赵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308号原告:王洪,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娴,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赵玉南,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原告王洪与被告文强、赵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洪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