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鲍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鲍永军,肖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董芳,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鲍永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肖本林,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与鲍永军、肖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本金256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鲍永军名下有位于繁昌县的房产一套,本院已于2017年7月17日查封三年。另扣划了被执行人肖本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28元,除去案件执行费300元已退申请人19928元。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章文凯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