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安徽省爱车美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省爱车美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7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爱车美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1086213W(1-1)。法定代表人:卢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爱车美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预以免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