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大生、杨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大生,扬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大生。被执行人:扬芝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并出具结案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