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天豪与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豪,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557号原告:刘天豪,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郑光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毛章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贵,系公司员工。原告刘天豪与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天豪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天豪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