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杨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3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负责人:沈赞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系该行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兴,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住新邵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