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550号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银。原告简晓祥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