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华珍、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珍,吴俊,孔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民终1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珍,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肖麟、廖雯雯,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锦平、徐银国,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志,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九江市濂溪区。上诉人李华珍因与被上诉人吴俊、孔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华珍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债务由孔德志单独承担。事实与理由: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孔德志按照2017年10月3日房屋转让及债务抵偿协议履行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所涉债务;二、被上诉人吴俊放弃对上诉人李华珍承担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所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上诉人李华珍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罗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