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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杨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杨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631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市。法定代表人:袁开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回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杨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被告杨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7元(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已预交),因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125.07元,剩余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