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张守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张守文,郭修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泰华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守文、郭修花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张守文在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案件款650000元;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