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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919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鲁0687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0万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687执91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