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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兰芳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兰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44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兰芳,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奉节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兰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渝0236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兰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杨兰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原审被告人杨兰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兰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杨兰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兰芳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华审 判 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