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3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区西区189号。法定代表人:孟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369号。法定代表人:郝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881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入网费884657.7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8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兴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入网费八十八万四千六百五十七七角三分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