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1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方泰松、陈水秀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泰松,陈水秀,方祥光,陈百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4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泰松,曾用名方志斌,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秀,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方泰松之妻。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祥光,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百花,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方祥光之妻。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方泰松、陈水秀因与被上诉人方祥光、陈百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泰松、陈水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泰松、陈水秀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泰松、陈水秀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江国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