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邱俊、毕开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邱俊,毕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被执行人:邱俊,女,汉族。被执行人:毕开蓉,女,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邱俊、毕开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邱俊的银行存款10253.00元、被执行人毕开蓉的银行存款3568.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