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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刘连祥与田凤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祥,田凤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263号原告:刘连祥,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田凤香,女,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祥与被告田凤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元,原告刘连祥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