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刘连祥与田凤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祥,田凤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263号原告:刘连祥,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田凤香,女,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祥与被告田凤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元,原告刘连祥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