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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法军,官怀娥,毕军建,赖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法军,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官怀娥,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毕军建,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赖风,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法军、官怀娥、毕军建、赖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法军、官怀娥、毕军建、赖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3742.04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10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法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332号内1号楼4-102房产一套;2015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毕军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2017年9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官怀娥名下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法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332号内1号楼4-102房产一套,因轮候查封,现不能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法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1300元,未执行标的为192442.0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帅 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2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法军,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健康西街332号2号楼4单元102号。身份证号:370723197006193770。被执行人:官怀娥,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健康西街332号2号楼4单元102号。身份证号:370702197008105445。被执行人:毕军建,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1977号3号楼2单元901室。身份证号:370702197411090511。被执行人:赖风,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1977号3号楼2单元901室。身份证号:370702197606260525。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法军、官怀娥、毕军建、赖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法军、官怀娥、毕军建、赖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3742.04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10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法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332号内1号楼4-102房产一套;2015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毕军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2017年9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官怀娥名下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法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332号内1号楼4-102房产一套,因轮候查封,现不能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法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现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1300元,未执行标的为192442.0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芃人民陪审员张绪苓人民陪审员朱红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