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金涛申请执行赵艳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涛,赵艳平,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110-3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涛,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艳平,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建华,女,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徐金涛与赵艳平、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622991112500196139XXXX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47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622991112500196139XXXX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