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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金涛申请执行赵艳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涛,赵艳平,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110-3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涛,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艳平,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建华,女,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徐金涛与赵艳平、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622991112500196139XXXX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47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华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622991112500196139XXXX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