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海兵、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兵,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杜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兵。被执行人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树金。本院在执行张海兵与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杜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