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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海兵、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兵,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杜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兵。被执行人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树金。本院在执行张海兵与潍坊巨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杜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