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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刘海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7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洞港泾村。诉讼代表人刘碧英,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人刘海波,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3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碧英、被告人刘海波及其辩护人杨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波在实际负责经营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天津市亨通仁和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至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9182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5992.09元已由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被告人刘海波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被告人刘海波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波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表示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海波系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相应税款及罚款已经缴纳,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波在实际负责经营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天津市亨通仁和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至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9182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5992.09元已由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被告人刘海波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相关税款并交纳了罚款42996.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波及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任某、刘某、俞某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缴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及明细查询记录,被告人刘海波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波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海波、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并已缴纳了全部行政罚款,其缴纳的罚款应折抵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海波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海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常熟市海博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由行政罚款折抵或缴纳。)二、被告人刘海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