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44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力军、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军,王利芳,连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44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力军,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利芳,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连卫国,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力军与被执行人王利芳、连卫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冀058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利芳、连卫国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连卫国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市管理部有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连卫国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市管理部的公积金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