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燕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燕,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农合办主任,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2017年4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经益阳市检察院批准,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15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桂息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刘燕在担任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农合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104624.93元用于微信网络赌博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刘燕利用担任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7月涉嫌挪用住院收入16996.01元,2016年11月涉嫌挪用门诊、住院收入98217.8元,2017年1月涉嫌挪用营业收入262789.88元,2017年2月涉嫌挪用门诊、住院收入31584.59元,2017年3月、4月涉嫌挪用营业收入375587.5元。以上共计涉嫌挪用785174.93元,被告人刘燕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被告人刘燕利用职务便利,于2015年8月7日涉嫌挪用闵某10000元住房押金,2016年1月9日涉嫌利用谌某10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1月26日涉嫌利用刘某115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1月22日涉嫌利用王某510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2月17月涉嫌利用卢某20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3月3日涉嫌利用王某38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3月12日涉嫌利用杨某10000元住房押金。以上共计涉嫌挪用83000元,被告人刘燕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2017年4月,被告人刘燕在出纳黄某1手中拿取9000元公款并于2017年4月15日从卫生院信用社的银行卡分二次取现3800元、34200元,共计47000元。被告人刘燕除为单位开支经费10000元外,剩余的37000元公款涉嫌挪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被告人刘燕在担任财务科科长和农合办主任期间,涉嫌四次挪用羊角塘中心卫生院农合网银支付账号资金:2017年1月14日30000元,2017年2月21日40000元,2017年3月2日49450元,2017年3月18日30000,2017年3月28日50000元,共计199450元,被告人刘燕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被告人刘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已退还羊角塘卫生院1083300.02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燕在担任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农合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燕在五年至六年内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刘燕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公款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挪用公款罪有异议,理由是,其是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的临时工,属非正式工作人员,与正式工作人员不是同工同酬,不能将其按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因此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其挪用卫生院的钱后,是其主动用短信向卫生院院长瞿某交代犯罪事实的,待配合县卫生局财务人员核实情况后,其已按照县卫生局核实的挪用数额全部退还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其应构成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燕于2011年8月起至2017年4月止一直是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的聘用合同工,合同期限是一年一签,从2015年起经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院委员决定,聘任刘燕为财务科科长,实际工作职责是:主管财会、全民医疗保险工作、网上采购、医院证件换证、协助院长工作。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刘燕在担任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农合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104624.93元用于微信网络赌博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燕利用担任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7月涉嫌挪用住院收入16996.01元,2016年11月涉嫌挪用门诊、住院收入98217.8元,2017年1月涉嫌挪用营业收入262789.88元,2017年2月涉嫌挪用门诊、住院收入31584.59元,2017年3月、4月涉嫌挪用营业收入375587.5元。以上共计涉嫌挪用785174.93元,被告人刘燕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2、被告人刘燕利用职务便利,于2015年8月7日涉嫌挪用闵某10000元住房押金,2016年1月9日涉嫌利用谌某10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1月26日涉嫌利用刘某115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1月22日涉嫌利用王某510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2月17月涉嫌利用卢某20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3月3日涉嫌利用王某38000元住房押金,2017年3月12日涉嫌利用杨某10000元住房押金。以上共计涉嫌挪用83000元,被告人刘燕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3、2017年4月,被告人刘燕在出纳黄某1手中拿取9000元公款并于2017年4月15日从卫生院信用社的银行卡分二次取现3800元、34200元,共计47000元。被告人刘燕除为单位开支经费10000元外,剩余的37000元公款涉嫌挪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4、被告人刘燕在担任财务科科长和农合办主任期间,涉嫌四次挪用羊角塘中心卫生院农合网银支付账号资金:2017年1月14日30000元,2017年2月21日40000元,2017年3月2日49450元,2017年3月18日30000,2017年3月28日50000元,共计199450元,被告人刘燕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2017年4月18日8点01分,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瞿某收到被告人刘燕主动发来的短信,被告人刘燕在短信中讲明了已挪用单位大约100万元,全部用于微信网络赌博,打算当天去派出所自首。瞿某院长收到短信后,要被告人刘燕在家等待安排,召开班子紧急会议,报告安化县卫某会计核算中心主任邓为全,并要求派财会人员核实情况,当日9点30分由县卫某核算中心主任带队一行三人赶到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被告人刘燕主动坦白了挪用过程并主动积极配合对所有财务进行全面审核,经查实刘燕确实挪用公款1083300.02元,当天下午4点20分邓为全主任和瞿某院长向县卫某领导如实汇报了调查核实情况,同时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向羊角塘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羊角塘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当日,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根据县卫某的意见决定:一是被告人刘燕系临聘人员,根据相关纪律要求对其进行人事解聘;二是责令被告人及其家属在4月底前还清所有公款。考虑到被告人刘燕要向亲戚筹款、在家照顾小孩,没有带刘燕去司法机关投案、立案。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刘燕及其家人按照县卫某核实的账目,将挪用款项1083300.02元已退还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该院表示对其谅解,请求法院判处缓刑。2017年4月28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安化县羊角塘镇医院财务科科长刘燕贪污公款100多万元,要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同年5月17日,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传唤,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瞿某将被告人刘燕交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被告人刘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安化县羊角塘镇卫生院人事任免通知、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人事安排、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行政管理资料以及规章制度、刘燕临聘信息、工作职责、临时用工合同书、案发经过说明、到案说明等书证,物证:玫瑰金iphone6SPIus手机一台,证人李某、杨某、黄某1、闵某、谌某、王某1、莫某、王某2、刘某1、王某3、卢某、王某4、王某5、黄某2、刘某2、刘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系行政事业单位,被告人刘燕与该院所签订的是一年一签的临时用工合同,其性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刘燕在担任安化县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财务科科长、农合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刘燕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燕犯罪后,在没有被单位和其他人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坦白了挪用过程,并配合单位对其经手的所有财务进行全面审核,之后,听从单位的决定积极筹款,全额退还了挪用单位的款项,侦查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可对被告人刘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燕及其家人按照县卫某核实的账目,将挪用款项1083300.02元已退还羊角塘镇中心卫生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燕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人民陪审员 颜艳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德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