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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孟君与郑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孟君,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55号申请人:姜孟君,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郑福,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姜孟君与被申请人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孟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