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执159号山西潞安环能上庄煤业限公司:你单位与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01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7950元及自作出裁决之日起(2017年3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负担仲裁费6018元、申请执行费1460元;三、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标的款履行完毕后另行计算。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分行潞丰支行账户名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4702001040005489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栋联系人:张彤联系电话:0355-219****本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114号邮政编码:04601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