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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某、陆某等与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陆某,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初3102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根,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某,女,201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理人:魏某(系陆某母亲),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根,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组织机构代码B3003170-5。法定代表人:魏荣炜,村主任。原告魏某、陆某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洋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陆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119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魏某出生后户籍依法登记在,至今户口未迁出该村,原始取得村民资格。1999年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落在父亲魏光辉作为户主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且一直享受库区补贴和村民各项待遇。2011年10月11日魏某与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青年陆国辉结婚。2011年7月11日女儿陆某出生,2013年12月20日户口补报时也落户在。2016年7月委会对延平新城港区建设征收本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进行分配。除了依法提留村集体部分外,决定将剩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小组按现有人口统筹分配,每人口可分得征地补偿款5957元。委会在公布分配方案的同时,也公布了征地补偿分配表。但把魏某、陆某作为外嫁女及生育子女,认为不能享受。2016年11月11日委会在代发分配款时仅发给35742元。而在以魏某父亲魏光辉为户主农户人口数中,明确表明将魏某作为外嫁女和生育子女不予分配。魏某认为,自己出生在,户籍也登记在,系委会的原始村民。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也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故委会不予分配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诉求法院依法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某于1984年9月10日出生在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并将户籍登记在委会,且在委会分得承包土地。魏某于2011年10月11日与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陆国辉登记结婚,其女儿陆某2013年12月20日户口也落户在委会。魏某和其女儿陆某户籍同登记在魏某父亲魏光辉的户名下。2016年7月,委会对延平新城港区建设征收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公布《延平新城港区征地分配方案》及公示《延平区新城港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名单,随后予以发放补偿款。2016年11月11日,魏某父亲魏光辉收到委会代发的其家庭成员其他6个人口的补偿款35742元,每个人口5957元。魏某、陆某未获得征地补偿费,遂于2017年9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收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魏某、陆某具有委会户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村民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魏某、陆某要求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费119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魏某、陆某征地补偿费11914元。案件受理费97.85元,减半收取计48.93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洋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旭明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法享有其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但已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